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规范性文件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报送备案;(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报送备案;(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