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经验核相关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可以内销,并依法征税,但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或者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产品应当复运出境。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出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