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或者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或者受理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