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权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用于与消防、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