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或者受理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报送备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的建筑物、构筑物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