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