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三条有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体系,依法认定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越剧名家设立越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