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