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举报、投诉;

(二)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自查、内部审核和处理制度;

(三)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四)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

(六)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