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落实措施;
(三)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检举、控告,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困难帮助等;
(四)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行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妇女联合会。办事机构承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办事机构必要工作力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