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贴、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干预、教育转化、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妇女联合会通过组织结对帮扶等方式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给予生活帮扶、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