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档案,了解其监护、抚养与身心健康情况,并定期将信息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帮助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留守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