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和家访制度,通过设立家长学校、开放教学、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交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