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服务站点和开设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络课程等,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