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等工作。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的类型、面积、界限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