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