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