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保护点。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制定保护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湿地保护点的,湿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