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和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