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