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