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二十条有效土地改革以前有关山林权属的证据,不能作为现在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