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山林权属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生效后,或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山林坐落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发或重新核发山林权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