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山林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