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和引导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动解决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