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统筹协调,构建协同高效的决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持续推动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建设,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加快形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