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