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