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产业顾问、特级技师、创新岗等岗位,吸引教学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按照规定领取薪酬、津贴、现金奖励或者参与股权激励。

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