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