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