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