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