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