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方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