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