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要求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