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