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占有和使用海域的,或者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进行用海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面积或者超过部分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