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以及围填海造地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审批后的监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制度,对海域使用状况进行监视、监测、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监测统计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