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二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