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确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