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