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