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七条有效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