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