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