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卫生、科研以及其他从事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