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三)因不作为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且不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