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交通、保险等扶持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