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价值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